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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草业(2009)第一期

浅谈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和对策

[ 发布时间:2009-03-23 来源: ]
浅谈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和对策
 
刘顺存[1],蒋顺芬
(昭通市鲁甸县畜牧兽医局,文屏镇 657100)
 
    摘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必须由兽医卫生检验来保证,也是杜绝动物疫病经动物产品传播,保障人畜健康的重要措施。从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做好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兽医卫生检验
 
1  概述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从而倍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7年后又颁布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合了《云南省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它不仅是保障人类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性食品,必须做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彻底消除药物和重金属等残留超标问题。
 
2 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现状
2.1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对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影响因素
2.1.1 饲料原料中的天然有害物质
    饲料原料中含有害物质,如生物碱、有毒硝基化合物、组胺、抗硫胺素等,直接影响畜禽的生产和健康,间接影响人体健康。
2.1.2 饲料霉变或受污染
    由于贮藏不当或被雨淋等因素,致使饲料霉变或受污染,造成细菌、各种霉菌及其毒素、病毒、寄生虫和农药、垃圾等对饲料卫生的损害,直接影响动物性食品卫生质量,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1.3 饲料中超量使用微量元素                                     
    在饲料中添加一定数量的微量元素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生产中,一些非法牟利养殖大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致使铜、锌、砷化物等重金属积聚在动物体内,通过动物产品传递给人而危害人体健康。
2.1.4 滥用兽药,造成药物残留
    在动物疾病诊治中,兽医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有些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基层兽医人员,不分病种、病因及临床症状,只会大剂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喹诺铜类或者甚至使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动物产品中的药物高残留。在饲料中添加药物,但又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造成药物残留。动物产品经人食用后,危害人体健康。
2.1.5 违禁兽药被个别非法者走村串户销售
    农业部公布的违禁兽药,被个别非法牟利者走村串户销售给农民养殖户,或饲料生产商,为追求利润,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从而使违禁药物残留在动物产品中,经食物链进入人体,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2.2 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人所共知的禽流感、W病、猪链球菌病、疯牛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猪瘟、猪肺疫、牛出败、鸡新城疫等非人畜共患病,直接威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2.3 动物性食品在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引发安全问题
    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等导致的二次污染非常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屠宰加工场地条件不达标,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地区的屠宰场由于规模小,受场地工具设备的限制,屠宰、贮藏等条件较差,加工后的废弃物、污水、粪便等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运输条件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用专门的运输工具,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三是动物性食品搀杂使假现象突出,如假奶粉、注水肉、加工病害肉尸、公母猪肉假冒商品猪肉等。
2.4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简陋,动物防疫和兽药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基础设备薄弱、手段落后,饲料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建全
3 做好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对策和措施
3.1 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切实保障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是动物性食品生产者、供应者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自应该根据《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和配套的实施办法,强化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意识,食品药监局、畜牧兽医局、质量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并强化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
3.2 强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净化兽药、饲料经营市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经营管理,做好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一是要整合人力,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销售、使用农业部公告的禁用兽药的行为。二是要严格执行合理的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杜绝盲目使用兽药和滥用兽药的行为。三是要严格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乙烯雌酚”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3.3 强化饲养环节的监控,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
    畜牧兽医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抓实基础免疫,提高动物防疫管理水平,增强动物抵御疫病的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业务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要求,抓实基础免疫的同时,抓好禽流感、W病、狂犬病等强制免疫工作,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制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力度,改变传统畜禽养殖方式,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制、环境控制、社会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是促进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
3.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确保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各部门采取联动机制,新闻媒体暴光,消费者及知情群众参与共同监督,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蔬菜和化肥等的监管,严格控制其在粮食、饲料作物生产中受污染。环境保护部门要妥善处理工业“三废”及生活垃圾,控制环境污染。动物生产者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规定科学使用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3.5 增加经费投入,购置全程监控设备                                   
    要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为辅,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化验室、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室和饲料、兽药检测室,购置仪器设备,做好饲料、兽药、环境、水源和屠宰加工及流通销售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3.6 严格控制屠宰加工环节污染,加强流通环节的监控
    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法律规定,杜绝私屠乱宰,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入场屠宰的动物必须认真作好产地检疫证明的验证回收和宰前检验、宰后检疫的工作,按兽医卫生检验标准,切实履行职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防止疫病流行,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社会政治经济平稳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7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去实施,故建设一支既懂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而且秉公执法的队伍,对于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秩序,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结论
    总之,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从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动物饲养、疫病防制、屠宰加工等环节,以行业标准和规定,严格执法,并和相关部门联动执法,采取综合性防控措施开展全程监控,确保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从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1]作者简介:刘顺存(1964- ),男,汉族,畜牧师,专科。长期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